高级职称人员延聘
凡要延聘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。
所在单位人事科收到申请后,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人事处。(55-60周岁人员由学校审批、备案;60周岁以上人员学校审核,教育厅、人事厅审批。)
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下一年度延聘人员的申请和核定,每年只办理一次 (每年的延聘时间为一自然出生年度)。
延聘对象由校长办公会议在每年的10月份确定后,由人事处通知各单位领表。

各单位接到人事处的通知后,由单位统一到人事处领取"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",并督促延聘人员填写完后集中交人事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