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探亲假请假程序
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先向基层单位书面请假,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
探亲人员在批准假期内回探亲地探亲(超期请提前书面续假,否则按旷职、旷工处理)
探亲归来后探亲人员本人应写报销申请(内容包括探亲时间、地点、已婚还是未婚),经基层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
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出具报销手续,探亲人员凭手续和往返车船票据到财务处报销(已婚职工探配偶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由学校负担往返旅费;已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旅费,在本人标准工资30%以内部分自理,超过部分报销
享受探亲假范围的人员:1、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公休日不能团聚的;
2、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公休日不能团聚的;
3、见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
探亲假时间规定:
1、 本校职工探亲应尽量放在寒暑假,平时学校不予准假;
2、 职工探望配偶,每年一次30天;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20天,两年合并45天,父母不在一起的任选一方;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一次20天。(探亲假期指团聚时间,路程假根据实际情况另给)